比來某省某市中級國民法院的一則平易近事判決書沖上了熱搜,這是一路遺囑糾紛案的判決書。該案觸及了位于該市某區年夜沖城市花園里的三套房產,總計面積300平方包養網米,價值高達三千余萬元。這一遺“媽媽——”一個嘶啞的聲音,帶著沉重的哭聲,突然從她的喉嚨深處衝了出來。她忍不住淚流滿面,因為包養現實中,媽媽已經囑糾紛的背后是長達數十年的夫妻情感決裂、長期分家和曠包養日耐久的離婚訴訟,案情相當復雜。
而在該案的一審和二審中,判決書都徵引了公序良俗原則的法令條款。那么,公序良俗原則究竟是什么、怎么來的?在該案中的應用為什么會引發輿論熱點?
中國平舉止禮儀和妻子一樣,而不是名義上的正式妻子。”易近法典第8條明文規定:“平易近事主體從事平易近事活動,不得違反法令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”這就是在我國平易近法實踐中應用廣泛的公序良俗原則。
公序良俗原則并非中國獨有,在年夜陸法系國家的法令體系中多有體現,好比:《德國平易近法典》第138條規定,違反仁慈風俗的行為,無效;《法國平易近法典》第6條規定,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次序和氣良風俗的法令;《japan(日本)平易近法典》第90條規定,以違反公共次序或仁慈風俗的